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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普作家协会章程

 (2021年6月29日核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省科普作家协会
    
中文简称:四川省科普作协
    
英文译名:Sichuan Science Writers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SWA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本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深入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精神,动员组织全省热爱科技传播事业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媒体记者、编辑和科技事业组织者积极投身到科技传播实践中,以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为宗旨,不断创新传播方式方法,为提升四川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做贡献。


第四条  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会员之间思想理论和经验交流,积极开展科普创作活动。

(二)维护和支持科普作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四)通过办好会刊和征文、评论评奖等活动,引导会员的科普创作并促进作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发现和培养科普创作人才,不断壮大科普创作队伍。

(六)广泛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方面的科普学术、创作交流与协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科普作品,包括公开出版科普专著(包括编著)1种以上,发表、播出质量较高的科普短篇10篇以上的作者;
    4.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普书刊编辑或科普影视编导人员;

5.热心倡导、积极支持科普创作并取得业绩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
     
(二)单位会员。同本团体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团体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民办科研机构及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4.热心科普创作并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美术家、摄影家、编审和编导人员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成绩者,可由本会常务理事推荐,理事长批准直接发展为会员或授子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称号。
   
(二)单位会员
    
承认团体章程,支持本团体活动,交纳会费,愿作本团体单位会员者,向本团体提出申请后,经批准即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团体的支持和保护;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
选派一位代表出席本团体理事会议;
    2.
有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作品评奖和各种荣誉称号评选活动;
    3.
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4.
该单位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或有关业务,可要求本会优先承接咨询或委托组织专家(作家)进行指导;
    5.
该单位根据科研、教育、创作、编辑、出版等发展需要,可要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
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技推广,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4.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5.
按本团体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遵守协会章程;
    2.
交纳会费;
    3.
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4.
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5.
单位会员在每年年终要向协会秘书处递交当年有关活动小结和翌年活动计划。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选举荣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有成就的会员及荣誉称号;确定增补或聘请特邀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有授予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对外工作和联系相关事宜的权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人数为5人,设监事长1人。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58日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