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  
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四川省科普作家协会章程

 (2023年6月8日核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省科普作家协会

中文简称:四川省科普作协

英文译名:Sichuan Science Writers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SWA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本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深入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精神,动员组织全省热爱科技传播事业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媒体记者、编辑和科技事业组织者积极投身到科技传播实践中,以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为宗旨,不断创新传播方式方法,为提升四川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团体会员开展科普创作活动;

(二)编印与本团体有关的科普读物;

(三)在省内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和本团体会员的科普成果展览;

(四)主办本团体会刊;在本团体会员中开展科普征文竞赛和评奖表彰活动;

(五)组织本团体会员开展科普教育培训及咨询服务

(六)参加国内有关方面的科普学术、创作交流与协作;

(七)承接政府部门科普项目及相关项目服务。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科普作品,包括公开出版科普专著(包括编著)1种以上,发表、播出质量较高的科普短篇10篇以上的作者;

(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普书刊编辑或科普影视编导人员;

(六)热心倡导、积极支持科普创作并取得业绩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对本协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协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团体的支持和保护;

(六)单位会员可选派一名代表出席本团体理事会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技推广,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本团体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九)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如下:

(一)会员代表从本团体会员中推选产生,会员代表总数为会员总数的25%。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其中,单位会员代表占30%、个人会员代表占70%

(二)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本团体会员,且入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

2.拥护本团体章程;

3.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4.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有能力参与本团体的决策工作;

5.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三)会员代表推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会秘书处认真与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沟通,征求意见,形成会员代表候选名单。

(四)协会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候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正式会员代表名单后在协会网站公布。

(五)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2.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3.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会员代表每届任期四年。

(七)当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422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